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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项政策被废止,内容与房屋征收有关

发布时间: 2020-03-17 16:13:41

来源: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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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公告,计划废止天津市2008年印发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201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土地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天津市2008年印发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主要条款与现行国家规定不符,已对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造成障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废止8号令。

关于废止《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说明

部分条款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

一是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化。8号令中规定,原市土地整理中心(事业单位改革整合至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储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实施主体需报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后,方可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发生变化。8号令中规定,原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屋及不动产实施实施征收。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8号令中规定,土地储备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管理,由土地行政主管负责审批。2019年,我市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土地储备项目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管理,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应履行财政性资金投资立项审批程序。因此,8号令中规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管理体制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与我市新出台的规定不符。

土地储备项目运作模式与实际情况不匹配

一是8号令中规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审议和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但自8号令颁布实施以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未曾召开。

二是8号令中规定,按项目下达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并将其设置为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要件,此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不符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

(七)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八)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

(九)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三)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

第八条 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理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土地整理的范围、补偿标准及进度安排等内容。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须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实施整理国有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实施方案与被整理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整理补偿协议书。委托拆迁的,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和房屋拆迁等各项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其他要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纳入储备。纳入储备满2年未供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十四条 被整理土地使用权的注销与变更登记,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上房屋需要拆迁的,按照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地上房屋需要保留并转移所有权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持原权利人的委托书及其他要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 che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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