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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字的商品房合同 买家一定要收回

发布时间: 2016-01-28 11:43:45

来源: 钱江晚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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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对购房合同附件内容产生分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家签名而无房产公司盖章,房产公司就把合同全部带走了。此后,房产公司以买家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余下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在法庭上出示的合同,却是加盖了公司章的。这份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案例:

购房合同还未盖章

开发商便起诉称买家违约

2014年12月,杭州工作多年的李敏(化名),以93万元的总价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在下城区开发的一套带装修小户型。

当月28日,李敏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并与开发商约定: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这2万元定金自动转为预售房款。2015年1月12日,李敏支付了部分房款31万元,房产公司按程序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抬头写着款项性质为预收购房款。

2015年1月25日,李敏正式签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购房合同中的8个附件协议,李敏都是认可的。但对于附件9的条款内容产生了疑虑,主要是该附件中开发商不能明确带装修的材料品牌,为避免该条款日后对自己不利,李敏拒绝在附件9上签字。

由于李敏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字,当天房产公司虽然拿走了李敏签过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但并没有在该合同上盖公司章。直到房产公司向法院起诉前,购房合同及附件原件都由开发商保管,李敏手中并无保留签过字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015年年中,房产公司以李敏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支付房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余下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李敏在接到法院起诉书时,紧跟着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房产公司在最初起诉时,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上只有李敏签名,并未加盖房产公司章,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中却加盖了公司章,认为房产公司存在事后盖章的可能性,因此判定李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成立,驳回了房产公司的诉求,并判令其返还李敏相应的购房款。

律师观点:

合同条款双方未协商一致

签过字的合同原件买家应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则该合同是成立的。

案例中买家李敏虽支付了房子部分预付款,但仅占总房款的一部分,并不能算履行主要义务;而李敏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并没有房产公司盖章,表明房产公司对该购房合同并不认同,因此法院认定李敏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成立。

在此提醒购房者,《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的补充协议,为规避责任,往往存在开发商免责条款,购房者如果是对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内容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一定要注意收回签过字的相关合同文本,或采用其他方法保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相关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 zhu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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