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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傻了,快来看看房屋维修资金到底该交多少?

发布时间: 2018-11-14 09:28:57

来源: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分类: 房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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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市国土房管局出台《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各类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结合百姓普遍关注的要点问题,帮您梳理了以下几个专题:

  一、如果您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要这样交存维修资金

  当您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后,您和开发商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核定应纳税额时,应当一并交存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交存维修资金后,会为您出具《天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二、如果您购买了非住宅,也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按照我市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后出售的非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交存维修资金。那如何判定购买时间呢,新政明确规定,以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判定是否应当交存维修资金。即凡是2009年1月1日后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都应当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标准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三、购买“底商”的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新政明确规定,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均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所以,如果您购买了某小区的一楼底商,在结构上是与楼上住宅房屋相连的,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应当按照住宅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四、开发商已办理“销许”但自持的房屋也不能漏缴

  新政规定,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第一次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自持住宅交存标准为:以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自持非住宅交存标准为: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存。


责任编辑: tianjin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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