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拼团购房118群(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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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限购新政2017

发布时间: 2017-04-07 16:52:31

来源: 搜狐财经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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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买房的贷款已还清,房子卖了,现在名下无房,算首套二套?

算二套,首付六成,所谓认房认贷,是指有房或者有贷款记录,而不是没还清的贷款,这两项只要满足一项,就首付六成!


我的配偶名下无房,无贷款记录,离婚大招好用吗?

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北京贷款有“离婚需满一年”这一附加条件,如果净身出户,从原则上讲是满足“无住房无购房贷款记录的”,这条仅供参考,且如果没被逼到走投无路,不建议考虑。


4月1号之前网签的,贷了30年,出台的25年最高上限对我有影响吗?

天津哪些区域不限购?

天津不限购的滨海新区范围。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范围还是很大的,不是只有塘沽、开发区、生态城这些区域的。空港也属于滨海新区

昨晚过后,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羊汤基本都总结在这里了,具体的执行还是以官方为准,这些内容仅供参考,另附昨夜限购细则:

3月31日18时:

本市家庭限两套、外地家庭限一套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20时:

首套三成,二套六成首付

31日20时,限购政策细则发布。

中国人民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等内容。

21时:

严格套数认定,4月1日0时起执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做好《实施意见》落实工作

(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2017年4月1日0时后购房,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二手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严格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

(三)《实施意见》中“户籍居民家庭”指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家庭,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家庭关系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实施意见》中限购房屋套数包括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现有房屋及已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房屋套数。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环节管理

(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报表》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加强经纪机构交易环节管理

(八)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协议签订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加强相关部门房屋交易、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网签存量房屋房买卖协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填写《申报表》。

(十二)打印协议窗口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

(十三)区房管部门在核定交易税费、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居民家庭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对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审核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凡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办理核税、登记相关手续。

其他相关规定

(十四)共有产权房屋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买卖合同网签和登记手续。

(十六)因生效法律文书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继承、遗赠文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ren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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